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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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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將現(xiàn)行有關政策規(guī)定上升為法律,充實完善小規(guī)模納稅人制度。
細化明確簡易計稅的具體情形。
進一步明確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項優(yōu)惠政策的范圍和要求。
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有權自主選擇留抵稅額的處理方式。
規(guī)定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
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相關稅收立法授權條款。
02
根據(jù)草案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原條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出現(xiàn)在內。
在草案第七條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可見,“勞務”已歸入“服務”之中。
1.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除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另有規(guī)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3.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4.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fā)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草案中,視同銷售僅保留4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贈與貨物;
3.單位和個人贈與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產品;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目前的“代銷”、“移送”、“用于非稅項目”、“投資”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關于贈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業(yè)的除外”。
但需要注意,這里并不是說上述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了,而是不視同銷售,換句話說,上述行為就是“銷售行為”,自然不是“視同銷售”。
關于不征稅項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補償”。并明確“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
關于不得抵扣進項稅,主要有以下2點變化:
除上述2條外,其他“不得抵扣進項稅”條款未發(fā)生實質變化。
對于混合銷售,草案中明確“納稅人發(fā)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yè)務適用稅率、征收率”,因此,后續(xù)大家要著重關注“從主”的界定與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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